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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及政策解讀

時間:2022-08-16        來源: 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字號:[ ]

信息索引號 分類 公開日期 2022-08-16
發布機構 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文號 公開時限

太原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認真落實全國、全省關于開展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安排,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我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現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關于湖南長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持市、縣、鄉、村四級聯動,按照“地毯式、全方位、無死角”總體要求和“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全面開展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依法依規徹查整改自建房安全隱患。組織開展“百日行動”,對危及公共安全的經營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進分類整治,嚴控增量、消化存量,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完善城鄉自建房安全常態化管理和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組織機構

成立太原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張新偉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組長:盧俊峰副市長

成員: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城鄉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審批服務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房產局、市文物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小店區人民政府、迎澤區人民政府、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尖草坪區人民政府、萬柏林區人民政府、晉源區人民政府、古交市人民政府、清徐縣人民政府、陽曲縣人民政府、婁煩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長張寶軍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住建局二級調研員張晉生擔任。

三、工作目標

對全市所有自建房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完善全市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自建房數據化管理。健全完善自建房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度、標準規范,形成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到2022年8月底,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動,完成經營性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百日行動”,重點排查3層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結構形式復雜、加建改建擴建、人員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經營性自建房的安全隱患,同步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和隱患整治,及時消除重大風險隱患。

到2023年6月底,力爭完成全市所有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摸清城鄉自建房基本情況,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臺。

到2024年5月底,基本完成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

到2025年5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實現全市自建房數據化管理。

四、工作責任

建立市、縣、鄉、村四級聯動機制,形成上下聯動、縱橫銜接的工作合力。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班,細化方案,對轄區內城鄉自建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任務安排、工作保障、制度建設負總責。成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定期分析、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統籌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逐級細化管理片區,臺賬式分類明確影響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類情形,壓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保障每個片區有專人巡查、專人負責,及時發現和處置自建房屋安全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實施責任,配齊規劃建設辦公室專職管理人員,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機制,對轄區內自建房屋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按照隱患清單、整治清單和重點整治臺賬,督促整治,對賬銷號,閉環管理,對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村民(居民)委員會按照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安排,積極主動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自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履行首要責任,嚴格按設計用途使用房屋,嚴禁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主體結構。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的房屋建設資料,對照整治清單,按要求完成整治。

各行業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牽頭指導責任,強化“三必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責任落實,監督、指導主管領域范圍內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全程指導和服務。

市住建局負責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統一指揮調度和指導專項整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監管,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市級督導檢查,指導房屋市政領域工程項目施工人員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組織建立專家隊伍,提供技術服務,每周收集匯總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完成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指導縣(市、區)集體土地自建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導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開展自建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用作學校、幼兒園及職責范圍內教育培訓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導加強學校和學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由教育部門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用作旅館的自建房特種行業許可證復核檢查工作,對抗拒阻撓專項整治、散播謠言、尋釁滋事等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用作養老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違法占用耕地建設行為予以査處整治。指導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自建房屋地質災害風險排查整治,會同城鄉管理部門對國有建設用地上無證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整治。對在國有土地上違法用地、未取得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整治,做到早立案、嚴查處。

市城鄉管理局對國有土地上自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或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進行施工的行為,依法查處,做到早立案、嚴查處。

市衛健委指導監督所轄醫院對醫療衛生等自建用房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市市場監管局對用作經營性場所的自建房指導監督,進行排查整治;對經排查鑒定有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依法依規責令停業整改。

市房產局對所屬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從事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排查整治;指導對國有土地上已交付使用的居民小區內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擅自從事危害房屋安全行為進行排查整治。

市農業農村局按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有關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指導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文旅局負責指導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負責指導行業領域內工程項目施工人員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指導自建房依法依規用地和選址安全以及加建、改建、擴建、改變用途行為的審批;指導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相關工作。

市體育局負責指導體育系統內的體育場館和經體育部門備案的體育經營活動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監管。

市文物局負責指導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協同各級財政部門做好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經費保障。

五、主要任務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各方力量,在前期開展城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缺補漏、突出重點,全面摸排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自建房安全現狀。

1.排查范圍。對全市所有城鄉自建房進行全面排查。對于前期已開展城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自建房,按原工作安排繼續推進;對于所有經營性自建房,再次進行逐戶逐幢排查,建立完善房屋信息檔案。重點排查城中村、城鄉接合部、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鄉鎮政府駐地村、鄉鎮范圍內的農村社區、大型廠礦企業周邊等區域的經營性自建房。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具體范圍,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2.排查內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況,重點排查自建房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房屋建設合法合規性等內容。

(1)房屋基本情況。包括自建房建設地點、產權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質、所在區域、建筑層數及面積、建造年代、設計建造方式、結構類型等。

(2)房屋安全情況。選址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場地周邊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邊坡是否穩定等。結構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等情況,檢查房屋地基和基礎、圈梁和地梁、梁柱和節點處、承重墻體、樓梯、樓板和屋頂等重點部位是否符合建筑結構受力原理、是否滿足建筑基本構造措施,重點關注預制板房的安全隱患。使用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變承重結構裝修,各類外裝修及外掛保溫層、裝飾線條、廣告牌匾、貼面是否有脫落危險,電梯等特種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

(3)經營場所安全情況。排查經營性自建房相關經營許可辦理情況和房屋安全鑒定情況,消防設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電氣、燃氣設備安裝使用及線路管路敷設維護是否符合要求,餐飲場所是否違規使用瓶裝液化氣等情況。

(4)房屋合法合規情況。排查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消防、設施設備等相關手續辦理和違規改擴建、違規改變房屋用途、違法審批等情況。

3.排查方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動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開展自查,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開展核查,聘用、抽調專業技術人員全程參與,完成安全隱患初步判定。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專人,會同技術人員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分清主次,按照網格化排查、清單化管理的要求,對屬地內所有自建房有序開展全面排查,逐房填寫信息采集表,建立“一戶一檔”“一房一檔”,錄入國家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臺。重點加大對經營性自建房和違法建設、違規經營活動的核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區、不留死角。

(二)開展“百日行動”。各縣(市、區)在5月份已開展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的基礎上,集中開展經營性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百日行動”,重點排查3層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結構形式復雜、加建改建擴建、人員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經營性自建房風險隱患,確保管控到位。制定“百日行動”實施計劃,明確行動目標,確定時間表、路線圖,逐級壓實責任,取得明顯成效,堅決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同時,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和安全鑒定,根據風險程度實施分類整治。市、區兩級相關部門依據職責,規范利用自建房開展的各類經營活動,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具備經營使用條件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隱患徹底消除前不得恢復使用。

(三)徹底整治隱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自建房安全隱患鑒定、整治、驗收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整治清單臺賬,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分類實施。

1.初步判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排查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依據《山西省城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導則(試行)》等技術規范,對自建房安全狀況作出初步判定,區分安全、一般安全隱患和嚴重安全隱患。

對經營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再安全鑒定;初步判定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直接履行安全鑒定程序。

對自建住房等其他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的,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初步判定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列出隱患清單;初步判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內和周邊群眾,再安全鑒定。

2.安全鑒定。對所有經營性自建房和初步判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其他自建房,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出具合法、真實、整體性的鑒定報告,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分類提出整治清單。

3.建立臺帳。縣、鄉、村三級根據初步判定和房屋安全鑒定結果,對照隱患清單、整治清單,分級建立整治臺賬,實行銷號管理,整治完成一戶、銷號一戶。

4.分類整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對照“兩清單一臺賬”,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和時限。對重點隱患立查立改,確保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經營性自建房必須按照鑒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實施整治。在未完成整治驗收前,一律不得用于經營或其他人員聚集活動。

實施分類整治,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內和周邊群眾,封閉處置、現場排險,該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拆除。對存在設計施工缺陷的自建房,采取除險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處理。對一般安全隱患,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限期整治。對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質災害隱患的,采取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等措施。

5.驗收銷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范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驗收程序,實施分級驗收。對驗收合格的予以銷號。經營性自建房隱患整治,由縣(市、區)領導小組組織驗收。其他自建房隱患整治,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驗收。

(四)加強安全管理。強化自建房安全隱患管控,在增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凡建必批、凡建必管、凡用必鑒”,嚴控增量風險。在存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門健全完善相應管理機制,及時消除隱患,形成自建房安全閉環管理體系。

1.嚴控增量風險。新建自建房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堅決杜絕安全隱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自建房,嚴格落實山西省農村自建房“四辦法一標準”及《太原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服務條例》等相關規定。

城鎮開發邊界以內的所有新建房屋、農村3層及以上新建房屋、新建或改建經營性自建房必須依法依規經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消防強制性標準。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嚴格自建房用于經營的審批監管,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必須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2.消除存量風險。對既有房屋安全隱患,市住建、財政、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城鄉管理、應急、農業農村、商務、文旅、衛健、市場監管、房產、交通、水務、能源、工信等部門要針對主管領域內的自建房,建立健全13項工作機制,形成全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抓落實網絡體系,扎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1)農村自建房宅基地審批管理機制;

(2)自建房用地、規劃管理機制;

(3)自建房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機制;

(4)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管理機制;

(5)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6)學校和學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管理機制;

(7)自建房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管理機制;

(8)自建房用作養老機構管理機制;

(9)自建房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設施機制;

(10)自建房用作旅館管理機制;

(11)自建房用作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機制;

(12)交通、房屋、市政、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項目施工人員租住自建房管理機制;

(13)自建房安全管理經費保障機制。

3.加強日常巡查。落實街道、鄉鎮屬地責任,發揮城管、村(社區)“兩委”、物業的前哨和探頭作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自建房安全巡查機制,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和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對自建房建筑活動、使用安全等情況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督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及時整改,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組織人員撤離,堅決杜絕房屋安全重特大事故發生。

4.清查整治違法行為。加強部門聯動,加大對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未取得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擅自建房,未按照許可規定建房,違規加層、改擴建、住宅改門店、改變承重結構裝修,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非法開挖地下空間等行為。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的自建房以及違法違規加建、改建、擴建危及公共安全的違建部分,依法該拆除的,堅決予以拆除。對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建立群眾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經查實,予以獎勵。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構成犯罪的,故意隱瞞房屋安全狀況、使用危房作為經營場所導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職責,充實基層監管力量。依托鄉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自然資源、農業綜合服務等機構,統籌加強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管。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落實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審批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審批后監管,督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落實房屋安全責任,通過部門聯動實現房屋安全閉環管理。加強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鑒定機構必須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完善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研究建立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等制度。推動建立健全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和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完善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六、時間安排

(一)重點排查(2022年5月至8月)。開展經營性自建房排查“百日行動”,同步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和隱患整治,及時消除重大風險隱患。

(二)重點鑒定(2022年5月至12月)。完成所有經營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鑒定,出具鑒定報告,針對性提出整治措施。

(三)重點整治(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基本完成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健全完善城鄉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用作經營等方面的長效管理機制。

(四)全面排查(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力爭完成經營性自建房之外的其他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臺。

(五)全面整治(2022年9月至2025年5月)。完成全市所有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進一步健全自建房建設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機構和隊伍,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實現全市自建房數據化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嚴格落實屬地責任,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結合實際制定方案,明確工作流程和責任單位,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環節工作落到實處。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的第一責任人,親自部署、親力親為、深入一線、靠前指揮,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工作調度。各行業主管部門壓實監管責任,按照“三必管”要求,全力抓好本行業、本領域排查整治工作。與自建房所在轄區人民政府齊抓共管,壓實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法人首要責任,確保自建房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化對管轄范圍內整治工作的督促、檢查,成立工作專班,做好信息報送工作,每周將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工作情況整理后報領導小組審閱,并予以通報。

(三)強化督促指導。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市級督導巡查,成立10個督導組,以“領導+專家”的方式“一對一”對各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市住建局統籌協調專家技術力量,公布專家、技術人員名庫,供各地各部門對接參與排查整治工作。各地組織動員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廣泛參與專項整治工作。加強人員培訓,強化技術保障。

(四)強化服務保障。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成立工作組,承擔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市、縣兩級財政將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專家聘請、排查人員培訓、必要的房屋鑒定、技術服務、日常辦公等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排查、評估鑒定工作。

(五)強化責任追究。開展最嚴執法,各級各部門將專項整治工作與鞏固提升安全生產三年專項行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動、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承災體調查工作等重點工作結合起來,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對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整治不力,推進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整治不嚴的,予以通報約談。對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的,嚴肅追責。堅決做到問題“零遺留”,整改“零容忍”,處理“零放過”。有效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本文件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