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透析 推進政務處分法治化規范化
時間: 2019-10-23 來源: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字號:[ 大 中 小 ]
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今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審議。
去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首次將“政務處分”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并代替“政紀處分”,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制定政務處分法,有利于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推進政務處分法治化、規范化。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七章66條,明確了政務處分的主體、基本原則、種類、適用規則、程序、被處分人員救濟途徑等重要內容。
明確兩類政務處分主體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草案第二條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實施主體,解決了“誰來處分”的問題。
在此基礎上,草案第四條明確了兩類主體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作用和責任。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發現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另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開展政務處分工作,并督促任免機關、單位依法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發現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政務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明確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草案把法定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參照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處分種類,設定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和相應的處分期間,并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分別規定了處分后果。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存在無職可撤、無級可降的情況,草案規定,上述人員有違法行為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調整薪酬待遇、調離崗位、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依法罷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等處理。
記者注意到,在對處分的合并適用規則、共同違法的處分適用規則等作出規定的同時,草案分別規定了從重、從輕和減輕處分以及免予處分的適用規則。例如,“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調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便屬于“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
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是制定政務處分法的必要性之一。
草案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在處分情形、處分權限和程序、處分后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與此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以第十三條為例,草案規定,給予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相匹配。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體現政務處分事由法定的原則,草案第三章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并分別針對職務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規定了兜底條款。
嚴格處分程序,明確救濟途徑
草案專設一章,明確了政務處分的程序,對處分主體的立案、調查、處分、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以保障政務處分權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考慮到有的公職人員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規定,對各級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給予撤職、開除政務處分的,先由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依法依章程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政務處分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為充分保障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專章規定了復審、復核、申訴途徑,明確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申請復審、復核;公職人員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申請復核、申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草案還提出,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因變更而減輕處分的公職人員薪酬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記者 瞿芃 見習記者 侯顆 柴雅欣)(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