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鄉規劃局海綿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18-11-15 瀏覽次數: 來源: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字號:[ 大 中 小 ]
并規字【2018】64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海綿 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建辦城函【2015】635號)文件精神,為加快太原市海綿城市建設全面推廣,實現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到80%的目標,結合我市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審批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太原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自辦法實施之日起,各類建設工程須按照住建部《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試行》以及太原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等要求進行海綿城市建設。 第三條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應當納入規劃條件。已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海綿城市指標的地塊,按照批準的成果確定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其余地央分不同用地性質、不同區域暫執行通則式管理,具體指標見附表一,二。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建設工程總平面方案時,須出具符合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的海綿城市建設承諾書,并加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公章。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成果批復中應明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時,須提供符合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成果批復中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的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情況說明,并取得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意見。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如發生 不符合規定的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太原市城鄉規劃局
2018年7月30日
附表一 各類用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一)
用地性質 |
居住 |
行政 辦公 |
商業 金融 |
工業 倉儲 |
道路交 通/市政 |
綠地 |
其他 |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
87 |
88 |
85 |
80 |
83 |
95 |
80 |
設計降雨量(㎜) |
25.2 |
26.4 |
23.1 |
19.2 |
21 |
39.4 |
19.2 |
附表二 各類用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二)
用地性質 |
居住 |
行政 辦公 |
商業 金融 |
工業 倉儲 |
道路交 通/市政 |
綠地 |
其他 |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
70 |
73 |
68 |
60 |
65 |
90 |
70 |
設計降雨量(㎜) |
13.5 |
14.9 |
12.6 |
9.75 |
16 |
29.2 |
13.5 |
備注:
1.結合土壤,地形等建設條件,建設路一澗河路一臥虎山路以西區域執行附表一指標值,建設路一澗河路一臥虎山路以東區域執行附表二指標值;建設路一澗河路一臥虎山路以東區域開發強度大,基本消除濕陷性黃土的建設項目鼓勵參照附表一標準進行海綿城市建設。 2.水系項目不作要求 3.兼容性用地以主要用地類型指標值為準。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用地,垃圾處理設施、消防站、加油站用地不納入指標管控范圍。 4.新建、改造道路項目在施工圖審查階段按照《山西省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海綿城市工程標準設計圖集》(DBJ04-40-2017)進行圖審,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原則上主干路不低于70%,次干路不低于60%。 5.既有項目海綿化改造,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根據實際建設條件和具體設計方案由市海綿城市主管部門組織研究、審查確定,可按65%-81%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