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原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08 來源: 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號 | 012187116/2022-00012 | 分類 | 電子政務 | 公開日期 | 2022-04-08 |
發布機構 | 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范區、中北高新區、西山示范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原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統籌推進工作機制,推動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山西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和審核、建設和驗收、應用和評估、管理和安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系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建設或運行維護的,應用信息技術支持政府管理與服務職能的項目。包括信息網絡及軟硬件支撐系統、信息資源大數據開發利用、信息安全和信息化應用系統開發等新建、擴建或改造升級、運行維護項目。
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建設、使用等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及相關政策實施。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系指由市直部門或為市直部門采集、加工、交換、使用的信息資源。包括市直部門依法采集的、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生產或生成的、投資建設和外購服務獲取的、依法授權管理的信息資源。
第四條 堅持“整合是原則、孤網是例外”原則,按照“統一項目規劃、統一標準規范、統一備案管理、統一審計監督、統一評價體系”及“強化信息整合共享、強化項目審批和運維經費安排的聯動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建立“整體推進、重點突出、管運分離、機制創新”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審批服務管理局(市政務信息局)是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可行性評估、立項審批和效能考核。
市財政局是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評審、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統籌安排。
市委網信辦是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網絡安全審查評估。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財政資金,作為業主承擔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項目的設計、建設、運行、管理等。
第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需要各縣(市、區)共同參與的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立項(由市級統一立項的除外)、協同建設、整合共享原則。市直部門應加強對縣級相關項目的建設指導;各縣(市、區)應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等,做好與市直部門的銜接配合。
第二章 規劃和審核
第七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直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級政務信息化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和省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編制的各類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項目時,應與全市政務信息化規劃相銜接,征求本級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并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直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市級政務信息化規劃,編制市級政務信息化年度計劃。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需要開展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時,應經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財政主管部門列入年度財政計劃。未經審核同意,不得先行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得將政務信息化項目變相包裝或納入其它項目進行建設。
項目實施單位應依據全市政務信息化年度計劃,進行項目立項申報,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共同形成項目整體方案。
分年度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滾動規劃要求明確項目總預算和分年度預算。
新設立部門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或未納入規劃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前置審查,審查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要求,結合部門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等,分別對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從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設集約性、方案可行性、預算合理性、績效目標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核。
第十一條 信息(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要件。項目實施單位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資源目錄管理要求,明確數據來源、格式、更新、共享和開放等屬性,梳理各自政務信息系統的數據目錄,提出共享應用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等環節。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已經納入政務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十三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對本級通過審核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提出預算審定意見。按照綜合預算原則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統籌保障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維經費。
第十四條 由市與縣(市、區)協同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建設內容和運維資金。需縣(市、區)承擔的建設資金、運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因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統并對接的,應按照數據對接標準對現有系統進行改造對接,原則上不得新增建設項目及增加信息系統數量。
無法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信息系統,不再批準建設。
未按照要求進行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的信息化項目,不再批準運維經費。
非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需要,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新建業務專網需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使用《太原市市級政務云平臺服務目錄》中提供的服務,并利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的公共應用支撐體系,不得重復建設。
第三章 建設和驗收
第十七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市場化競爭方式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簽訂正式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核批準的設計方案和投資計劃實施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如需調整設計方案,應向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項目變更管理辦法辦理相關變更報審手續。經審核批準后,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調整預算。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設計變更,導致項目投資超預算的,不批準追加投資。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單位責任人,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相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和業務應用軟件等關鍵產品;按照設計要求,實現對《太原市市級政務云平臺服務目錄》中有關服務及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的公共應用支撐體系的利用;按照設計要求,完成項目成果在太原市市級政務云平臺中的注冊接入,并能正常提供服務;按照信息資源目錄要求,將項目信息資源納入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并能正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后3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提交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并出具資金撥付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財政主管部門依據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資金撥付意見,進行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年度預算結束后,按照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開展項目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建成使用階段,應按照驗收標準確保服務及信息共享。未能按要求實現共享的,不予撥付運行維護經費。
第二十六條 對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無合理原因長期拖延不驗收的項目,由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撥付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直至終止項目。
第四章 應用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以效能為導向、以服務為中心”的原則,通過資料審查、第三方評估、公眾問卷等方式建立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用效能評估機制,對政務信息系統的計算、存儲、網絡等支撐和適配能力,以及用戶滿意度、政務效能提升程度、應用可持續發展水平、系統安全可靠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政務信息化管理應用評估辦法,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單位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制定完善市級政務云平臺及政務信息資源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務信息資源日常監測機制。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制定完善的制度,加強項目日常運行及維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會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涉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密碼管理的應符合公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開展定期評估,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項目實施單位及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全過程管理。對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和非授權使用、泄露政務信息資源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要求制定政務信息化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絡安全事件時,應保存處置情況和相關記錄,按照規定及時向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審批服務管理局(市政務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